来源:成都商报 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针对向亲友吸收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引起关注。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不过,专家解析,按照新颁布的这一《意见》,即便是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借钱集资,如果钱是亲友是从其他不特定对象那里筹得的,依然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向亲友集资并不少见,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该如何区别?为此,记者邀请四川大学以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刑法领域的专家,解读新规里的这一条款。
条文链接>>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焦点一: 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有何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个罪名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是否都能适用新规? 叶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刑法上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罪”,但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的罪名。这两个罪名都属于非法集资,但差别很大。只要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集资只是一种诈骗方式。因此,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针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展开,比如要看集资者事实上有没有偿还能力,集资过程过程中是否存在大量虚假信息,集资是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等等。两款罪都可以适用《意见》,但集资诈骗罪的金额认定需要考察集资的钱里究竟有多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筹集的。 郑莉芳(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两个罪名都能适用新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一个借了不还,一个借了是准备还的。 焦点二: 向亲友借钱集资,是否也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1.一般非法集资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集资,但是按照新颁布的这一《意见》,是否意味着,即便是向亲友借钱集资,也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郑莉芳:如果确定是亲友,并且亲友背后没有不特定的人,并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这次的规定,针对的是假借亲友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再是单纯的亲友内部的借贷,也不再是小众的范围,等于间接地面向不特定对象,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此前已经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这么认定。这次的新规的意义在于通过条文的方式在细节上加以明确,以免部分法院适用错误。 叶睿:如果亲友对外宣传,以高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本质上这就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只不过披上了一层亲友的外衣。如果集资人知道这笔钱不是亲友的钱,而是亲友从社会不特定人群筹集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以“面向亲友而非不特定人群”为由为其脱罪,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从风险防控的角度看,民间的融资应该被局限在某个圈子里,类似于一个闭环,一旦某个环节开放,就可能对金融秩序带来巨大侵害,投资者的资金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新的《意见》与刑法条文并无冲突之处,只是提醒办案人员注意,如果亲友的钱来自社会公众,而集资人对此明知,那仍旧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实践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行为人“不知道”亲友借给他的钱其实是面向社会募集的,那么,该如何把握条文中的“明知”? 郑莉芳:刑法上的明知,通常需要根据事后的行为倒推。可以结合款项往来判断,如果向亲友借来的钱,大量的款项来自于亲友之外,或者果行为人知道亲友没有这么多钱,却还是多次向他借到了钱,也可以认为明知。比如,明知亲友身家100万,却还向其借5000万,那么4000多万都有可能是亲友从其他地方借来的。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认为“明知”,进行进一步的梳理。 叶睿:主要是看证据,比如,有证据表明亲友确实向集资人的提及了这笔钱是从不特定的社会渠道筹措的,又比如亲友在外面散播广告而集资人对此明知,再比如亲友积极牵线搭桥促成社会上的出借人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等。 焦点三: 新规是否让过去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变成犯罪 1.把向亲友借贷的这部分金额认定成犯罪金额,对案件有何影响? 叶睿:不会有影响,因为前面也说了,这次的《意见》本质上与刑法条文是一致的,并没有创设新的内容。 郑莉芳:犯罪数额的认定,不仅涉及到立案标准,还涉及到了量刑。 2.这样一来,新规是否让过去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变成犯罪了? 叶睿:不能这么理解。《意见》的出台其实并不会让犯罪金额变高,在过去的司法操作中,明知亲友的钱源于不特定对象,这笔钱实际上也应当被计入非法集资的数额。 3.从条文来看,是否意味着要在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前提下,同时向亲友吸收资金,才能适用本条? 叶睿:不是的。适用这一条并不以是否是同时向社会、亲友筹措资金为前提,只要明知亲友提供的资金来自于不特定对象,并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郑莉芳:不是。以亲友为中介,达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的目的,其实改变了亲友集资的含义,新规条文的意思就是提醒大家,这种规避是无效的。不管是只向特定的亲友借,还是既向特定的亲友借又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只要亲友的钱来自不特定对象,均能适用本条。 焦点四: 中小企业如何避免被“误伤” 1.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该如何区别? 叶睿:核心的区别正是此次《意见》针对的关键点,即融资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还是不特定的对象,《意见》专门提示大家,以亲友为幌子实质上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融资也是非法的。 郑莉芳:向亲友借钱融资,如果能够证明这笔钱不是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通过亲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替代了银行的功能,扰乱了经济的秩序,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 2.中小企业向亲友借贷融资并不少见,经营者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避免被“误伤”? 郑莉芳:如果向亲友借钱融资,应该尽可能完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并没有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针对银行贷款、同行拆借的政策,选择其他融资方式;无论如何,不能突破标准,通过亲友向社会吸收资金。 红星新闻记者 祝浩杰 图据视觉中国 编辑 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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