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中的表述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稿”中就没有出现“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这样的表述了,仅仅出现“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07:19
【3】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3:33
【4】闫海,韩旭.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认定、规制与处罚[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02):33-37
【5】河北青县(2017)冀0922行初9号一审判决书
【6】当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也有规定禁止使用的“广告表达”。
【7】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19〕340号、杭西市管市监罚处字〔2018〕291号、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118号、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211号、穗海工商处字[2019]3825号、穗越工商处字[2018]200号、穗越工商处字[2018]3103号、沪市监浦字〔2019〕152018012312号、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30475号、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8001424号、静市监案处字〔2017〕第060201711022号、(吴江)市监案字﹝2020﹞020号、(吴江)市监案字﹝2020﹞032号、太市监案〔2019〕00223号。当然,本文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个别当事人不是电商行业的。
【8】原国家工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 号)、《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 号)、《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 号)中,认为“顶级”“极品”“第一品牌”属于《广告法》所规定的绝对化用语。
【9】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行初9号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认为:经营者有三种产品,宣称“三阳开泰产品”是投资的“最好选择”,可以理解为是针对该行的不同产品而言,也可以有不同理解, 广告中的“最好选择”是针对该经营者的三款产品。
【10】前者还可以参考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7〕019号、宝市监案处字〔2018〕第130201710891号、义市监管罚字〔2015〕第04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另外,从可以看出,非行政机关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荣誉称号,统计数据也可以作为“销量第一”的证据。例如(2016)粤01民终758号判决书中,加多宝公司就提交了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数据作为证据。
【12】处罚机关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3】同时该意见也规定:一、关于违反使用绝对化用语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各单位在执法中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等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一)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如果该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禁止范围。(二)《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工商总局曾在个案批复中认定的“极品”、“顶级”“第一品牌”等六个用语,即为绝对化用语,对其他用语是否构成绝对化用语,应遵循审慎从严的原则依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办案单位难以判定的,可请示至广告处,必要时由广告处根据具体情形向省局国家局请示。
【14】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浙0106行初240号一审行政判决书。